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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套路贷怎么办?也谈两起对抗套路贷成功案例
来源:沈明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5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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套路贷,作为近些年出现的一种借贷形式,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准确的定义。从司法实务的角度,一般指以高利贷为形式,以占有当事人财产为目的一种诈骗行为。通俗的说,整个借贷就是一个套路。

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,常见的套路贷有两种。一种是比较简单的倒扣利息,俗称“打双倍条子”。这种类型的借贷其实不算传统意义上的套路贷,但在上海严打的形势下,认定上有扩大化的倾向,这种借贷也已被纳入套路贷的范畴。在笔者看来,倒扣利息是高利贷的一个变种。因为国家对法定利息的保护只有24%-36%,而民间空放式借贷的利率远不止法定上限,借款人一旦反悔,利息就无法全额清偿。因此有些出借人就以取现倒扣利息的做法,形成虚高借款表象的完整证据链,促使借款人无法违约,而承担高额利息。根据目前的做法,在虚高借款部分也会被认定为诈骗。

另一种是高息转单扣服务费,最后以抵押房屋结束。很多借款人起初只借几十万元,经过高利累计和几次转单,会发展成几百万的债务,此时会以抵押形式转给最后的借款人,以拍卖房产结束整个借贷过程。这种套路贷的危害较大,而在实务中,最后一手接盘的资方,很多时候也是受害者。他们对前手的交易往往并不知情,其出借的是真金白银,这个钱被用于偿还前手的债务,因此债务人往往没有还款来源而违约,最后只能以卖房结束,在法院执行局人少案多的情况下,债权难以完全清偿;债务人也失去了财产,背负高额债务,真正获益的就是前手的债权人和收取服务费的居间方。

根据上海市公检法系统的相关规定,套路贷可能涉及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强迫交易罪、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名。笔者在本文简要说一下近期办理的两起对抗套路贷的成功案例。

第一起案例中,借款人赵某因急需用钱,无奈答应出借人王某的苛刻条件,出借人很狡猾,先转了15万元,随后强迫取现后15万元后,再转剩余的20万元,即实际借款金额,双方签了35万元的借条,制作了35万元的流水,从证据上看,赵某完全没有胜诉机会。笔者接受赵某委托后,查阅了相关流水。相关流水上确实有大额取现记录,但赵某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20万元的合意。但是笔者发现,借款日期离委托时尚未满三个月,银行柜台,可能还有监控录像。因此笔者找承办法官开具了调查令前往取现的银行。行长犹豫了一下,询问了法务,最终同意调取监控录像。录像上,一个五大三粗的男人陪着赵某取了现,并和柜台人员发生了争吵。虽然没有显示其直接拿钱,但是证据达到这个程度,加上取现流水,证据已经可以刑事立案了。在庭审中,笔者展示了相关证据,出借人律师立即表示要核实案情,最后在双方律师的沟通下,出借人愿意让步和解,以实际借款金额主张债权。

第二起案例中,借款人郭某也是急需用钱,经人介绍找到符某。符某先开始称月息3%,后又提出倒扣3%,再加上服务费手续费,最终实际借款50万元,形成了85万元的流水和借条。笔者接受委托后,发现借款人有大量证据,包括电话录音、微信语音等,出借人不仅未否认取现情况,还承认了实际借款是85万元。但是实务中,法院认定这些证据是很谨慎的。仅凭这些证据,如果不能证明是对方说的,未必能胜诉。让笔者由衷佩服的是,这个案件借款人郭某是一位高学历高智商的女性,她提出过要私了这个事情,提前归还了实际借款并收回了借条,因此出借人起诉时(出借人私了后又反悔),其实是没有借条的。庭审中,郭某讲述了全部的事实,并展示了电话录音等证据,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。由于出借人没有借条,证据上有硬伤,因此法官以没有借贷合意为由判决出借人败诉。

笔者办理对抗套路贷案件中,多次与法官交流。现在的做法是,只要公安立案,法院案件立即移送,停止审理。因此,对于套路贷的出借方,只要借款人掌握一定程度的证据,即有可能移送公安处理,甚至可能连实际借款的金额也暂时不用还。因此笔者建议,遇到套路贷,应在短时间内先取证,尤其是银行监控录像,是非常重要的,另外就是在一开始就掌握现场录音和通话录音,以及能证明倒扣利息合意的证据。有了这些证据,选择和解或者报案,以笔者的经验,出借人一般都愿意调解,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公安受理,会承担刑事责任,并且连合法出借的部分都要不回来,因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能有效得到保障。各位读者如有遇到相关情况,欢迎咨询本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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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沈明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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